怀远县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暂行规定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13
进一步加大我县对外开放力度,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来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互利互惠原则,结合怀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继续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各项鼓励外商投资和加快利用外资的政策规定。
第二条 外地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50%给企业。
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及在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第6至第10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仍按50%返还给企业。
二、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新建扩建项目,比上年度增交的地方所得部分可比照享受以上同等政策。
三、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三条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安置老企业富余职工和归还中方股本金贷款负担较重的企业,其利用外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该项目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用于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归还中方股本金贷款。
第四条 外地客商投资开发性农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外地客商投资开发性农业和创汇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及其加工业)的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头3年免征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
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中的加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政策比照第二条执行。
二、外地客商利用荒山、荒坡、荒涂、荒水等水土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投资项目,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从有收入的年度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头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
第五条 外地客商投资公路、码头、水利、环保、自来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头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
二、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项目,其沿线两侧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项目投资者。
三、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
第六条 逐步开放外商投资第三产业
一、鼓励外商投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
二、经批准允许在我县逐步开展商业批发、零售、金融、保险、旅游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中外合资、合作试点。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以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国家规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
第八条 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优惠的地价
一、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转让、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企业经出让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土地出让合同签定的期限),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三、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可按企业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给予优惠: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生态环保建设项目,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00万元,境外投资按同期国家汇率折算,下同),经批准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下同)的10%收取;投资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15%收取;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土地出让金按25%收取。
(二)一般性工业项目、旅游项目,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投资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25%收取;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40%收取。
(三)房地产开发及餐饮、娱乐等赢利项目,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20%收取;投资100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按35%收取;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40%收取。
(四)外地企业兼并、收购县属国有企业、破产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10%-20%征收,用于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如果原企业职工由外来兼并、收购企业实施全员安置的,可按原企业使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政府免收所有规费。
以租赁方式使用原划拨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在合理安置企业职工后,可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金,免交期间其租金由我县财政负担: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1年内免收土地租赁费。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3年内免收土地租赁费。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免收5年土地租赁费。
(五)利用外来资金进行嫁接改造的工业企业,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经批准可按标定地价的10%-40%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在5年内分期付款。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转让、拍卖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需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五、以出让方式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可按企业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给予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者可只支付农民三项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下同)和征地上报审批各项税费,属县级政府收取的各项规费全免,省市收取、县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投资者只支付农民三项补偿费和征地上报审批各项税费,属县级政府收取的各项规费全免;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七、以划拨方式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投资者可只支付农民三项补偿费和征地上报审批各项税费。
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在合理安置企业职工后,政府免收所有规费。
八、外地客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或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水土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适当收取租金或投产后按比例分成。 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土地从事农、林业且不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九、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自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工业园作为工业用地,用地单位可以采取支付租金或入股分红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支持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或生态示范园,在其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上,只要有项目,优先保证用地计划。
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优先保证用地计划。
(二)土地价格按征地成本价核定土地出让金。
(三)使用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区内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必须征为国有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可享受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优惠政策。
十一、对投资额特别巨大和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特殊用地政策,多渠道、多形式把土地价格降下来。
第九条 财政奖励
为鼓励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壮大投资企业规模,县财政根据投资企业规模和每年纳税额五年内按比例进行奖励。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对县级经济贡献大,经政府研究决定,按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50%,第二年40%,第三年30%,第四年20%,第五年10%的比例分年度由政府以奖励形式返还投资企业。
第十条 收费管理
一、外来新办企业经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减半征收。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地块类别和开发面积经批准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30%—50%,属旧城改造开发项目视开发环境享受50%以上优惠。
三、在本县权限范围内,实行公平收费。外地客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在金融、商业、保险、法律、劳动用工、信息、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外地客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外地客商投资兴业在以上各款优惠的基础上,凡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项目,还可享受有关特殊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条件由政府与投资商以协商方式另行议定。
第十二条 其它
一、服务:对外商实行“一站式申报,一个窗口收费,一个中心投诉”。在办事过程中,实行时效承诺制。
二、荣誉:
(一)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年创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可被授予“怀远县荣誉公民”称号,发给荣誉证书。
(二)外地客商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可列入县重点企业,享受资金扶持、协调贷款、领导联系企业。
(三)凡向我县引进资金并获成效者,可按规定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客商是指来怀远投资办企业、办事业的怀远县境外的国内外一切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计经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