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工业项目投资政策规定
| 招商引资政策 |2015-02-27
怀远县工业项目投资政策规定
(2013年11月5日县委常委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战略,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促进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
二、行政服务
第三条我县是安徽省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同等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项目立项、选址、用地、环保、税务等审批、审核或备案方面,除国家明确规定需经省级以上办理外,可直接办理。
第四条入驻各园区平台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项目审批和建设期间的相关手续;入驻园区平台以外的工业项目,由县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或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三、行政收费
第五条工业项目按照《怀远县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06〕85号)对涉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缴。
四、奖励扶持
第六条工业项目投资企业符合亩均综合税收10万元及其以上,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以下扶持奖励:
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额、第三年至第五年5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企业。
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40%、30%、20%、1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企业。
第七条在享受财税政策期满后,企业积极照章纳税且增长超过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30%及其以上的,按超出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标准,在次年第一季度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现有企业再投资。现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财政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予以奖励;第二年由财政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予以奖励。
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财政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和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予以奖励;第二年由财政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予以奖励;第三年由财政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鼓励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二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第十条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按应纳税额中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每年最高资金200万元。
五、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的予以单独供地。
第十二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及沿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意见精神,保障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最低价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第十四类地区标准。
第十三条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规定,工业项目土地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凡达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亩均税收10万元/年条件之一的项目,遇有土地使用税调整情况,以调整前为基数,对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新增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对等奖励。
第十五条支持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对当年为小微企业发展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投资主体,按其当年实际建成标准化厂房投资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六、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我县适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政策,享受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优惠。